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一、枪支管理责任制度(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
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
(二)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管理专干,担负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进行枪支领退登记作业;较大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全面承担枪支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开展工作
(三)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枪支管理专干,并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单位枪支管理专干的配备或更换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金融系统守护押运单位枪支管理专干应具备的条件:中共党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副科(股)级以上级别;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公安厅治安处培训,考试合格
二、配枪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配枪人员基本条件:1、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中规定的,确有必要使用枪支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2、经过枪支管理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练配备的枪支性能
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4、在应配枪岗位工作一年以上;5、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配备公务用枪资格:1、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2、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3、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4、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5、其他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取消配枪或离开原《公务用枪持枪证》限定单位、部门的,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其后,调动管理部门方能办理调动事宜
(三)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成建制的撤销,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三、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