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案号:(201)浙浔字第号委托人(甲方):地址:电话:受托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帐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到达一致,于20年月日签订本协议
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的法律事务(如下简称“本领务”):(1)甲方与纠纷一案的第审诉讼/仲裁代理
如:委托一审的,不包括执行委托和上诉委托;委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2)甲方与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有关事件/项目的征询/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协议
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步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详细以委托书为准):(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祈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尤其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承接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为本领务的承接律师(如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领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毕;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他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委托合适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毕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临时不能承接本领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安排律师接替或者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毕协议义务;假如甲方书面提出不一样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协议,本协议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