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甲为厨师,甲、乙、丙三人约定开办饭馆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馆的经营,为负责人;丙出资金十万元,但不参加饭馆的事务处理;每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3:4:3的比例分配
后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
开始三年,三人合作极好,每年按约定的比例分得利润
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反而欠下水产店货款5万元,水产店找乙要钱,乙提出应由丙还,因该饭馆为丙出资;找丙要钱,丙则提出该饭馆是甲、乙合开的,自已不参加经营,只是借了10万元钱给他们,应由甲与乙还钱
问:欠水产店的债务是何人的债务
应由何人偿还
属于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者劳务出资,虽然只有丙出资金,但是甲负责的灶上事务和乙负责饭店经营都属于劳务出资,所以甲乙也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也应当承担水产店的债务案例2刘某、王某、张某分别出资3万、3万、4万元共同开办了日兴商店
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分担亏损
1998年5月10日,日兴商店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5月20日,张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张同孙约定,以张某在日兴商店股份收益还债
因经营不善,商店严重亏损,到2000年元月,商店各项财产总计只价值6万元,同期,信用社因日兴商店未如期还款,遂起诉要求刘某、张某、王某偿还贷款;孙也起诉张某,要求以日兴商店中张某的财产偿还欠款
而此时,刘某和王某除日兴商店的财产外尚分别有个人存款15万元和5万元,而张某除一辆摩托车(按现市价折卖可值6千元)外,无其他任何财产
问:对于信用社的债权和孙某的债权应以何财产如何清偿
案例3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李三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