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制度1、为加强本单位签订协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2、签订协议规范包括:(一)波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协议;(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协议;(三)政府采购协议;(四)借款协议;(五)劳务协议或劳动协议;(六)本单位签订的其他协议。3、本制度所指一般协议,是指协议金额在30000元如下(不含),重大协议是指协议金额在30000元以上(含)。4、承接部门的重要职责:(一)负责协议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协议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签订协议的协商与谈判,协议文本的确定与修改;(四)协议的详细履行。5、一般协议签订程序(一)承接部门提出申请;(二)经同意后,提交协议;(三)经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6、重大协议签订程序(一)市场调查。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汇报,并根据协议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协议内容的详细规定,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订意见。(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状况、股权构造、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汇报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三)谈判。协议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协议,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对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四)确定协议文本。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内容的详细规定,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协议的,按格式协议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五)合法性审查。协议在正式签约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交由上级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协议。7、协议一般应当具有如下条款:(一)协议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协议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措施;(六)协议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协议争议处理方式;(八)生效条件、签订日期。8、签订协议应当注意如下事项:(一)对协议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状况进行全面理解;(二)选择协议争议处理方式时,优先选择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三)协议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置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如:碰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等,难以履约的,协议无条件变更或终止;(四)波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协议期限不高于五年;(五)涉密的做好保密工作。9、协议纠纷应当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处理。经协商、调解到达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到达一致意见的,可按协议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10、单位负责人为签订协议的第一负责人,对签订协议承担领导责任。11、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协议的履行详细由分管领导督促,承接部门实行。12、协议的监督由单位纪检检查专人负责,原则上监督和履行分离,必要时可以进行交叉监督。13、协议档案由承接部门负责保管,并报综合科备份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