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土买卖协议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沙土买卖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标的物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胡庄村沙土一宗(如下简称该沙土)出卖给乙方。乙方对该沙土充足理解,并自愿买受该宗沙土。第二条质量乙方对该沙土的质量充足理解,并且在此基础上自愿买受。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因该沙土质量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价款该沙土固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且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变动。第四条工期工期合计15天,即自5月15日起至5月30日止。该期限内乙方负责将该宗沙土所有运离薛城区周营镇胡庄村。第五条价款支付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乙方分两期向甲方支付沙土价款:1.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壹万元(小写110000元)。2.5月22日前,乙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零壹拾叁元(小写100013元)。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向甲方足额支付沙土价款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停止运离沙土并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交货地点及运费承担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方自行负责沙土装卸、运送,因此所产生的装卸机械费、人工费和运送费等由乙方承担。装卸、运送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人员安全及车辆事故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负责任。乙方收到沙土后应向甲方出具收货凭证。第七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确实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单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导致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第八条争议处理方式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约定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决裁。第九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起生效,履行完毕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机构留存一份,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见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