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答辩人:柴##,女,汉族,19##年##月生,住郑东新区##街#期##号楼#单元###室答辩人柴某某因与原告辛某某租赁协议纠纷一案,现被告答辩如下:一、租赁起始日也应当等于或晚于租赁场所具有交付使用条件之日,在本案中,租赁起始日应当认定为3月25日
原告在8月11日交给被告的商铺主线不适合经营,不符合本案租赁协议的履行目的:承租方使用商铺用以经营流行服饰
本案租赁标的商铺所在场所的某某广场从签约前后所宣传的10月1日,后又改称是在五一、十一,最终一直迟延到的7月1日,某某广场二层才正式开业,距签约时的承诺整整迟延了21个月
某某广场B区诸多业主和商户在实际上也是以开业时间7月1日为准来起算租赁起始日的
被告,甚至尚有原告辛某某也曾经一度这样认为
这也正是为何原告直到12月份,即在本案租赁协议6个月免租期即将到期的时候,原告才第一次向被告主张租金的交付事宜
由于原被告双方都认为从元月份免租期到期,被告就要开始向原告交付租金了
由于在起算月份后来的月租金方面,原告与被告产生了严重分歧,甚至发生了一定的肢体冲突
原告作为一名法律人士,遂想起严格以租赁协议的条文约定,来主张8月11日以来的商铺租金,来到达一种通过法律途径报复被告,为自己出气的效果
这是本案争讼的起因,提请法庭予以充足注意
当然,原告起诉状所述12月10日下午双方冲突的现场过程,与事实不符,出入很大,详细可以通过九如路派出所来客观理解,也可以通过某某广场监控录像理解,被告对此不做无谓的纠缠
今天在法庭上我们还是以证据,以协议来认定本案的租赁起始日
通过认真研读本案租赁协议条文,尚有某某广场下发的《租赁场所移交告知书》的内容,以及综合本案租赁协议的履行目的,被告认为,原告于8月11日的交付是一种不适格的交付,是一种无法实现租赁协议履行目的的交付,本案租赁场所的适格交付日应当在等于或晚于租赁场所具有交付使用条件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