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从20年前的18条到今天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对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有许多突破与亮点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
第一,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二,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2、保障受教育者权利(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1)义务主体: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义务:设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保障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义务:按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
③学校和教师:主要义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免试入学
④社会组织和个人:主要义务:禁止招用童工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同时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2条)特征:①强制性;②公益性;③统一性;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原法:“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新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7条)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6、8、22、32、45、52条):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