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占64条1/610条)(对规划定性,规划编制分类,规划基本原则,编制组织方式,政府职责,经费,集中统一管理规委会制度,科技进步,信息化,持证上岗等作了原则规定)第一条(湖北特色的二型社会指导思想写入其中)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分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争议,写或不写,十堰例子),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三层意思,并非全覆盖,财力不允许,有争议)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