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第一条〔宗旨〕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时尚产业、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落户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第五条〔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七条〔办公用房装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搬迁安置支持〕(一)搬迁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文化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2—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文化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