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俸立军摘要:由于管辖权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效益不同以及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常常利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来达到减轻诉累的目的
而合同纠纷管辖权制度确实存在立法上的缺陷
同时由于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合同纠纷定性不同,经常导致合同的履行地出现不一致
因此,针对这种立法不足带来的实践混乱,有必要进一步理清合同履行地制度与合同案件的具体定性问题
关键字:合同纠纷管辖权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简称《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地在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其他条款是对特殊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上述条文均规定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同时享有管辖权,从而形成了管辖权冲突,导致了管辖权争议的频繁发生
管辖权的争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原告向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