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与客户安全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电客户安全服务,规范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保障公共用电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水平,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机构与人员、岗位职责与基本要求、检查与安全服务的工作标准、内容与范围、检查周期与检查程序、检查纪律、物质装备与资料管理、重要用电客户管理、自备电源管理、用电事故管理、违约窃电处理、业务考核等
第三条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电客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为用电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用电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五条防止发生由于用电客户侧电气设备因保护失灵或误操作等原因引起的电网停电事故;第六条在用电检查工作中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第七条定期开展对用电检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积极向用电客户宣传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为提高客户受电装置安全运行与健康水平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九条用电检查与安全服务工作实行省电力公司统一领导,各供电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工作归口营销部管理;各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工作归口营销部管理,并接受省电力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供电公司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用电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用电检查人员,负责本供电营业区的安全用电服务和用电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用电检查机构定员,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定员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配备
第十二条根据用电检查工作的需要,用电检查人员实行资格申请和审核考试合格认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