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教学工作量与教学考核办法(试行)教学工作量与教学考核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体现按劳取酬、按质量取酬、按效益取酬的原则,调动全体老师的教学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工作量计算的主要依据是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及实际执行教学计划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学校教学工作任务的老师
第一章教学工作量第四条老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及其他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新老师参加工作的第一年(见习期)实行坐班制,可适当减少课程教学工作量(每周减少不超过2课时),用于跟班听课,听课时数不得少于2课时/周,并完成相应的听课记录与听课心得体会各二级学院(部)负责老师教学工作量统计核算,各二级学院及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审核
第二章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第六条课程教学工作量指纳入教学考核范围的各类课堂教学,包括必修课、选修课
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与阅卷等教学环节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理论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数×班级数×人数系数人数系数:以50人为一个标准班(50人以下算为一个自然班),系数为1;班级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0
因专业招生原因造成实际授课人数小于标准班人数,不扣减系数
第八条期末考试(含命题、制定标准答案、阅卷)(一)命题:每门课程计2课时
专业课(含A、B)试卷(含标准答案),公共课(含A、B、C)试卷(含标准答案)
(二)阅卷:每门课程2课时×[1+0
01×(实际授课人数-标准班人数)]老师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采纳四舍五入法,保留整数
补考阅卷不计教学工作量,根据1元/份计算酬金
监考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实践性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第九条实践性教学工作量:包括指导实训(实习),批改实训(实习)报告、考核,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