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度第一篇:美国的特点美国的特点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
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的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
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美国从权力的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不同,相互平行
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
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
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
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
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
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
美国国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但法律若想生效的话,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
当总统不认可国会通过的议案时,他就可以行使否决权
而参议院和众议院又可以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