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正式稿1上海市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2010年)-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满足临床工作的要求,持续改进检验质量,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上海市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2010年)-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检验科(或临床实验室)
一级医院、民营医院、乡卫生院的要求另行制订
二、实验室管理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和管理检验科(临床实验室),做好临床检验专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编制检验科(临床实验室)管理文件,满足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各环节的质量要求
管理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做到现行有效,至少应有下列内容:组织和人员,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标本采集、运送、接收和储存,检验结果报告(包括危急值报告),仪器和试剂,传染病报告和实验室安全,应急和补救措施,差错事故和投诉处理,记录的要求,具体如下:1
组织和人员1
1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并确定具体负责人员的职责
2实验室的空间布局和检验流程满足临床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
3从事临床检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检验科应制订各工作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
2010年4月15日正式稿21
4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有相应的制度、计划和记录
质量控制要求2
1临床实验室各专业组应制订的质量控制文件,以监控和评价分析过程的质量,对开展的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控,参加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地区性质量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