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本细则自2017年5月11日发布实施,2019年8月2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商品注册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中心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
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
第四条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
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完税交割是指以进入国内贸易流通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2-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厂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
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厂库是指商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六条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分为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