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10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06-01-04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实施细则地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地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地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10(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地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地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地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地,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地,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