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
2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验收
3条天线塔、共用天线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第2
1条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沪府发〔2000〕8号)、《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沪气发〔2001〕30号);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以下简称“GB50343”);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16895
22-2004/IEC60364-5-53:20013A1:2002,以下简称“GB16895
22”);5、《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6、其它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中国气象局的验收要求
2条防雷验收内容包括: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雷电感应措施、防雷电波侵入措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屏蔽、布线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三章验收要求第一节相关技术文件第3
1条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核意见(已进行审核的)、隐蔽工程监理意见(或报告)、施工图、设计变更意见
第二节防雷分类、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