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验收。第1.0.3条天线塔、共用天线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第2.0.1条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沪府发〔2000〕8号)、《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沪气发〔2001〕30号);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以下简称“GB50343”);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16895.22-2004/IEC60364-5-53:20013A1:2002,以下简称“GB16895.22”);5、《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6、其它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中国气象局的验收要求。第2.0.2条防雷验收内容包括: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雷电感应措施、防雷电波侵入措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屏蔽、布线以及其它相关内容。第三章验收要求第一节相关技术文件第3.1.1条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核意见(已进行审核的)、隐蔽工程监理意见(或报告)、施工图、设计变更意见。第二节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第3.2.1条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第二章、第3.5.1条、第3.5.2条、第6.1.3条规定的要求。第3.2.2条雷电防护区的划分是将需要保护和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从外部到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LPZ)。雷电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GB50057第6.2.1条和GB50343第3.2条规定。第3.2.3条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GB50343第4.2条款或第4.3条款的规定确定。4第三节防直击雷措施第3.3.1条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材料规格、安装方式、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第3.3.2条避雷带(网)的网格尺寸、材料规格、安装位置、完整程度、高度、支持卡间距、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敷设方式(暗敷、明敷)、沉降(或伸缩)缝处的处理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第3.3.3条引下线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间距、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测试卡(断接卡)应符合规范要求。第3.3.4条屋面金属构件与防雷装置连接的材料规格(连接导体截面积不小于48mm2)、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第3.3.5条屋面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非金属管道等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第3.3.6条接地装置根据施工图、检测报告、施工监理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验收。第3.3.7条按GB50057采取侧击雷防护措施。第3.3.8条几种特殊情况的验收要求: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处于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保护范围之内。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处于独立避雷针保护范围之内。3、关于女儿墙,以下三种情况应出具整改意见:(1)采用大理石等非金属装饰材料而未安装避雷带的;5(2)将避雷带直接贴装在女儿墙上的(女儿墙已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板材外包的除外);(3)将避雷带安装在女儿墙内沿,或安装在女儿墙中间但因女儿墙的宽度较大而使其外沿未处于保护范围内的。4、女儿墙上安装金属管材栏杆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截面积不小于48mm2;(2)管材连接部分应满焊(作为支撑点的可不满焊);(3)管材与引下线的焊接必须符合规范要求;(4)转弯部分要求圆弧型。5、关于彩钢板(或铝板等)结合钢构架屋面的验收: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