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上海市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指南(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码的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展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办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参照适用。二、事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三、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号)。(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三)《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沪编〔〕号)。四、受理机构(一)机构名称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二)受理对象市级:.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其它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区县:.区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其它应当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三)法律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规定,机关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赋码,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证书。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经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自撤销之日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证书终止。五、受理数量无限制。-3-/20六、办事条件(一)初领.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经批准机构批准设立(须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有稳定的机构地址。.初领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二)补(换)领证书.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补(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补领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证书。由本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确认原证书遗失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接主体。()换领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损毁,申请换领证书。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上交证书原件;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上交证书原件,并由本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补(换)领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三)撤销.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收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经批准机构批准撤销(须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撤销的批复文件)。.撤销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四)信息变更.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名称、性质的变更。因体制调整、职能变化等情况,机构名称及性质需要进行调整,须经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地址的变更。单位办事机构地址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负责人的变更。主要负责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原职务,同时按规定程序产生了新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需要进行调整。-5-/20.准予变更的条件符合变更的情形,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本服务采用网上受理、提交书面材料复核的方式。.网上申请材料。按照本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申请单位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