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案例汇编提醒一:公共部分的产权归所有的业主【****】:主要是第六章和我们的讨论相关。在产权和管理两方面,对业主和业委会意义最大,我们先谈在产权方面,两位觉得哪些方面和业主息息相关的,最好为我们加一些事例和具体的阐述。【****】:产权方面,《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包括消灭必须依法登记,不登记就不发生效率,房子买了不办法过户手续就不是你的。【****】:开始过户之后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是的,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定。登记的意义在于什么呢?我处理过一个案例,也是很有意思的。一位开发商把一个别墅卖给了一个公司,大概96年卖的,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后来关门了,这个公司后来也不去办法,也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要打官司了,这个开发商关门了,没有登记过。从事实的角度来说肯定是属于下一家公司,谁买的属谁。现在把这个事情,按照现在的《物权法》规定,就属于产权不明确的状态,因为没有走这个程序,法律规定明确,不办理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如果物业公司去打官司不受理,你无法说明这个房子是他的。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这对国家掌握房地产总体的情况,一些分布、一些老百姓的居住情况是不利的,无法统计。【****】:从产权登记使这个人享受权利来讲,刘总,给业主哪些提醒。【****】:各地对房地产的登记是不一样的,建设部有一个叫做“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97年颁布,01年又修订了,各地执行的不一定是建设部的这个,都是各地地方的法规。比如说上海,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是上海人大的,比如上海是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建设部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两个证,绝大多数的省市是两证的,只有少数几个城市是两证合一的。这里面,《物权法》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解决的方法,今后国家要出台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的登记办法,在《物权法》当中已经明确的提出了。按照我的想法,我们《物权法》在10月1日,应该要实施,要实施有一个不动产的登记办法要出来,现在的时间较紧,里面留了一割尾巴,有一条说“本法实施之前的,仍然按照各地的登记办法执行。”这是房地产登记方面的一个内容。业主,现在有一个问题,比如涉及业主大会的共有产权,上海规定不给业主大会发产权证的,而且也不给业委会发,只是在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说公共部分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在房地产的交易所有一个专门的登记册,在上面注明,这样注明业主拿不到证据的,除非再去查询,这样在统一性方面可能会有规定,业主大会应该可以办出这样的证,既然你不懂产要登记,不登记不能对抗他人,不登记是不行的。我们也遇到一个案例,虹口区的学府花苑,我们给业主委员会建议,根据上海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登记到业主大会的名下,现在规定是不发证,但是可以登记的,我们提出这个建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讨论之后业主代表都不愿意,好像认识不到产权的重要性,这都是近100万的房子,现在有不少小区都是物业管理卖掉的,而且法院判决还说卖得对。【****】:这里我们可以说对业主的提醒一,要注意公共部分的产权,是归所有的业主所有,一定要明确自己这部分的权益。【****】:是,要查询清楚,最好办理一下登记,即使现在没有发证,但是有规定,明确可以登记。但是目前99%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没有去办理这个手续的。我们经常讲业委会要去办,而且不花钱的,但是业委会就是很多都不去,我是想不通这个问题的。提醒二:共有权益不该为少数人所有【****】:产权方面还有什么是业主需要注意的?【****】:我接着刘总的话说,业主的产权意识不强,《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什么概念呢?业主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比如对楼梯、绿化,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第一块的意识到了,共有部分,但是对楼道、道路、绿地,我觉得它没有意识到是他的。包括一些别墅,有的邻居从两层改成三层影响他的采光至少影响到了通风,他都不去管,这样等于其他的业主占了其他的公共部分,他不管。业主对所有权的认识方面,应该加强,起码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要加强。刘总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