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业务收付管理,理顺各系统中的保险业务收付操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和部门。第三条本办法的“保险业务收付”指保费业务的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收入项目指原保费收入、保险分入业务、共保保费、预收保费和涉及保费增加类批改收入;支出项目指赔款支出(含预付赔款,下同)、手续费支出(包括中介机构和代理人等各渠道手续费下同)、退保支出、共保支出、分保支出和涉及保费减少类批改支出。第二章保险业务收支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司采用“集中结算”方式,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保险业务收入及支付结算均集中在总公司指定账户统一进行处理。第五条公司对所有保险业务收支均实行“零现金”管理,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所缴保费均需通过POS机刷卡或转账支付1至公司指定保费收入账户;保险业务支出均通过公司指定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第六条为保证业、财数据的一致性,保险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均由业务系统(包括核保核赔、销管、再保等)发起,系统自动传输数据到收付系统,收付系统收到业务收款和付款的数据,即进入业务收入和支付状态。非转账方式收取保费收入、退保、以及各项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均可由收付系统传输到资金系统后自动进行结算,不得人工干预和手动修改。转账方式收取保费的,再保和共保业务需财务部门在收付系统中进行手工确认,但不得做其他操作。第七条总公司产品部门职责(一)拟定公司核保、核赔等业务管理制度;管理各级核保人、核赔人的审批权限,对符合反洗钱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进行审核;(二)按照监管要求确定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付对象,对承保、理赔、销售费用等业务收入和支出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三)应保证业务系统向收付系统推送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数据准确,如果出现非系统原因造成的数据重复和数据错误,引起财务收支错误,其责任由出单岗、核保岗和核赔岗等相应岗位负责。(四)除特殊事项有要求之外,保费收入类事项和赔款支付类事项、再保及共保业务的收支均不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单据。第八条销售管理部门职责(一)销售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监管法规和公司制度对中介2公司、代理人协议进行核批,对销售管理系统发起的销售费用结算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二)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协议,应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维护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银行信息,包括:收款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省与市、银行账号等,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银行信息将在结算时自动传入收付系统。(三)手续费等由销售管理系统发起推动到收付系统的结算,销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纸质结算资料。(四)应保证销售管理系统向收付系统推送的销售费用结算数据应准确,如果出现非系统原因造成的数据重复和数据错误,引起财务收支错误,其责任由销售管理岗人员负责。第九条财务部门职责(一)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法》对公司各项业务收支准确、及时办理及核算;(二)负责公司收支账户的开设,负责与银行进行对账;负责协调安装POS机和操作培训;(三)财务部门收付岗需及时在收付系统中确认转账方式收取的保费、共保和再保业务等业务收支款项;(四)应保证收付系统向资金系统推送的业务收支数据准确,并完成收支工作,如果非系统原因,因财务人员操作错误引起资金系统收支错误的,其责任由财务部门的收付岗、出纳岗、复核岗负责。第三章保险业务收入管理第十条“见费出单”管理3(一)公司鼓励采取见费出单的方式收取保险业务收入;(二)对除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