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整理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刑事实践中的常见与重点问题,特别是在刑事实践中,我们更应该避免因因果关系判断错误而出现错案
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可见,没有实行行为就无需讨论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围绕实行行为展开讨论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本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当认定一个实行行为与一个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个实行行为与这个实害结果是一个案件,就只成立一个罪,就意味着有实行行为的这个案件还发生了实害结果
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意味着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分属于不同的案件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因果关系本身不是构成犯罪的要素,而只是回答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是否属于一个案件的问题,讨论的是两个因素之间的联系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最多只能认定为未遂
既遂未遂的判断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是一个过失的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那就成立犯罪;如果一个过失的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那就不成立犯罪
如,行为人酒后驾车,但其酒量很大,意识意志能力根本没有下降,但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刹车装置突然断裂把一个行人撞死
该案中,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