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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印边界争议问题中印边界分为西、中、东三段,全长约2000公里。西段指的是中国西藏和新疆同克什米尔印度管辖区的拉达克接壤的边界;中段指的是西藏同现在的印度喜马偕尔邦和北安恰尔邦(2000年前为北方邦)接壤的边界;东段指的是不丹以东的中印边界。中印边界争端是一个历史问题,主要是由英帝国在印度殖民统治期间,向外扩张势力,觊觎中国西南边疆,妄图将西藏从中国领土上瓜分出去而造成的。在中印边界西段,英印政府曾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所谓的边界线,在东段,制造了非法的西姆拉条约和“麦克马洪线”。这些成为印度政府对边界主张的主要依据。印度还举出历史上的所谓“1684年条约”、“1842年条约”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甚至认为中方曾对“麦线”有默认,后又以禁止反言原则指责中国。国家边界的确立基本来自两种事实,一是基于传统习惯而自然形成,二是通过条约来划定。印方认为,中印边界线已清楚地划定,是为许多条约和协定以及相关文件所支持的。尼赫鲁总理认为,印度的地图所发表的他们疆界的画法不仅是根据天然的和地理的特点,而且也符合传统,并且一大部分是为国际协定所肯定的?是没有怀疑余地的。既然边界已定,也没有理由举行全面的边界谈判。方认为,印方所举的条约在划界问题上是效或非法的,两国间历史上并没有划界协定,所以两国边界没有正式划定。中方还认为,中印双方对传统习惯线看法各不相同,也并不认可印方所谓由自然特征决定的边界,因此有必要通过谈判和实地勘察来正式决定边界所在,并用条约来明白确定,然后在地面上标定。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对中印边界的争议进行法律分析。首先,中国以先占和有效管辖取得对西段地区的主权的。西段边界争议地区,不管是新疆段还是西藏段,从未经条约划定。历史上中国人最先进入这里并开始生产生活活动,从而获取了对该地区的主权。中国在进入以后就再未退出,不问断地、持续性地活动,补充、巩固和完善了初始权利,形成了中方所主张的传统习惯线。中国历史上的活动是符合先占”概念的。根据法国国际法学家范威奇的观点,国际法上的“占领”,指一个国家旨在将某一至今尚未明确归属的地区纳入其领土并对其行使主权的行为。将要被纳入的地区在法律地位上应为“无主地”,即并非是无人居住地,而是没有别的国家或民族的政权对其已经实行占领并要求得到承认的土地。20世纪后,中国在这一地区确凿、一贯地继续行使所有权,并大大加强了民事活动和行政管辖,使原来的所有权得到进一步巩固,完全满足国际法对领土控制的要求。在印度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时,中国明白无误地享有对该地区的领土主权。反观印度方面,除在提出领土要求后试图强行进入并占领该地区,在这段时间内,无任何证据表明其在该地区实行过有效管辖。印方除20世纪前曾零星进入过该地区外,再也举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由以上可以看出,西段的中印争议领土一直由我国控制,印度在历史从未有效统治过这一地区。因此,我国在边界谈判中只需利用实效原则就能证明我国所提的西段划界主张具有合法性。其次,对于中印边界的东段争议是最大的,这也是我国在中印边界谈判中法律应对的重点问题。在东部地区,麦克马洪线是否合法是中印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印方认为,麦克马洪线是1914年英国、中国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参加希拉姆会议产生的。因此,麦克马洪线是合法有效的。而中方认为,麦克马洪线完全是非法的。经过查阅资料,理性思考,我认为麦克马洪线是非法的,原因有以下四点。第一,根据国际法规定,只有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具有缔结条约的权利。西藏政府只是在中国主权之下的一个地方政府,非经中央政府授权,不能单独与他国缔结相关条约。1914年西藏地方政府参加三方会议是由于中方受到了英方的强大压力,加上袁世凯个人卖国求荣的妥协造成的。显而易见,当时参加会议的西藏地方政府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没有缔结条约权利的,而且,当时参加会议的中方代表陈贻范并不知晓英藏双方秘密换文,事后中国历届政府也多次声明并不承认签订条约。所以,印方所坚称的“希拉姆条约”没有法律效力。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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