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一节司法机构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
司寇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
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廷尉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
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则须奏报皇帝核准;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
元代被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