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施行营改增
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等文件,对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税收政策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房地产企业及开发产品的界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项目与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计征增值税时有所不同
房地产企业不仅具有商品房开发的经营范围,还要具备开发经营资质
房地产企业购入在建工程重新立项开发,视同销售开发产品计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出租,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此后再对外出售时,不再作为开发产品处理
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中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进项税不予抵扣
房地产老项目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的项目为单位,同一家房地产企业有多个房地产老项目的,可分别选择计税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征管办法(一)预缴税款1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是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均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房地产企业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