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实行“五制”确保发展党员质量近年来,通海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严格贯彻“十六字”方针,并不断适应新时期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组织发展程序,创新发展党员工作机制,先后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备案制、发展党员公示制、入党积极分子考试制、发展党员票决定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基本实现了由控制数量规模向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的转变
一是实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备案制
各基层党支部对确定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没有上报备案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同时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季度考察登记制度,杜绝了临时动议现象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培养、考察程序,或对有关材料进行追记、补记等,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二是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入党积极分子拟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对本人表现、培养、支部意见等情况必须公示,增强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公示时间3-5天,党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凡在公示期间有反映问题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立即取消培养、发展、转正资格或延长培养时间
三是实行入党积极分子考试制
县直属机关党委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束时,进行书面考试
考试内容主要以党的基本知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及时事政治等
考试统一由县直属机关党委组织,每年举行1次
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列为发展对象
四是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
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准备接纳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实行票决,注重从程序上把关
确定发展对象由党委实行差额票决;接收预备党员由支部大会实行等额票决
在表决程序上将原来的举手表决改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让有表决权的党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新发展的党员和发展对象从政治上、思想上再次接受新的考验
第1页共2页五是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