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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时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从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下文是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建设、工商、市政、交通、园林、监察、司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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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的25%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