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律关系制度研究摘要。本文基于对宪法法律关系体系的分析,以及对宪法和宪法法律关系法律性的审视,指出我国宪法法律关系没有得到有效实践的原因在于我国合宪审查与宪法司法化制度还不完善,认为宪法法律关系的有效实践,依赖于合宪审查与宪法司法化相结合模式的建构。关键词:宪法;法律关系;法律性;合宪审查;司法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基于宪法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的宪法法律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考量,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部门法律关系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是建构某一部门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因此,宪法法律关系作为一种重要而基本的法律关系,必然成为宪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同时,宪法法律关系调整国家和社会领域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到其他法律部门,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涵盖面最广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具体化。从这个角度上看,宪法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对其他法律关系和法律部门的理论和实践具有指导性价值。纵观中外,有关宪法的研究和实践有两个基本的思维支点,即保护公民权利与规制国家权力。从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宪法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和调整对象。宪法学完整的学科体系正是建立在宪法规范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调整而形成的特定宪法法律关系之上的,宪法规范制定及实践的全过程无非也是围绕这一基本范畴展开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后将形成多种关系,进而形成完整的宪法法律关系体系,具体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方面。一方面,公民既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又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家承担基本义务。另一方第1页共6页面,国家权力的具体承担者即国家机关既要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又要承担行使职权可能产生的宪法和法律责任。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有关国家机关,并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其次,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其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等方面的宪法权利直接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再者,宪法上列举和保留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定了不可逾越的一道鸿沟;最后,国家机关违背了公民授权的本意时,公民有权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在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方面。公民权利的存在,意味着具体的公民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因为当他作为具体主体享有权利时,他人也享有与其完全相同的权利。所以,当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以他人的权利范围为其界限,即自己权利的行使以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尺度,这就产生了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正常关系。而当自己权利的行使超越了必要界限而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时,便产生了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非正常关系,因此必须对这种非正常关系进行矫正从而保护他人的权利。在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之间横向的权力分设、分工与合作、监督与制约关系,即对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分配,使各种权力之间既能有机配合,又能相互牵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确保权力的存在和运行符合权力产生的目的,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符合公民立宪和授权的本意,使公民权利得到完整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另一方面是同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纵向的权力分配,这种权力分配既能保证集中统一,又能有效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但其根本目的也同样在于通过上下级国家权力的分层行使,保护和实现全体公民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治理想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宪法法律关系主体对宪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有效实践。这是因为,当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权力得到有序的运行时,整个国家和社会将处于一种协调状态,良性宪治秩序才得以建立。因此,在宪法法律关系实践的过程中,必须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