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小区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七条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完善诚信服务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二)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四)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六)指导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