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品种
上市品种的合约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第五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机构等
第六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方式、行权价格、交易代码、上市机构等
第七条合约附件是合约的组成部分,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九条经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上市境内特定品种
境外经纪机构、境外交易者只能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经交易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在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