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大宗物资采用集中采购,加强我局施工项目供应链管理,降低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大宗物资指由我局施工项目的消耗数量大的物资和价款巨大的物资。目前特指钢材,商品混凝土。第三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原则,降低价格原则,资金统筹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五条本办法作为局程序文件中《物资控制程序》的补充,与《物资控制程序》配套使用。本办法未涉及部分按照《物资控制程序》执行,两者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北京地区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局、办事处,事业部,项目三级管理。局设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小组,由主管领导,局法务合约部、局工程管理部、局资金部、局财务部、局纪检检查部负责人组成。管理小组负责《局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制订,负责局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总体实施,负责局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监督。第七条局北京办事处设专人(下称物资采购主管)负责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办事处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原则上应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各事业部物资采购负责人组成。负责北京办事处所属项目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第八条各事业部负责本单位集中采购物资的总计划提供,与办事处进行财务对帐,资金结算。负责本事业部项目物资管理的监督,接受局办事处的集中采购管理。第九条项目部负责项目集中物资的月计划编制、上报,施工现场物资收发存管理,负责本项目物资成本控制,对事业部负责。第十条北京办事处采购小组应实行例会制度,每月例会不少于一次,综合协调处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下一步工作。第三章集中采购方式第十一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二)邀请招标:对于时间紧急,来不及公开招标的采购情形可以采用;(三)单一来源采购:用于甲方指定厂商或者项目特殊需要的物资。项目经理部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经工作小组认可。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第四章合格供应商第十三条办事处采购小组成员应将各自掌握的供应商名单报小组进行评议,选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格式按照《物资采购程序》(R14-02)。第十四条拟选用的供应商必须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第十五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所供应产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要求时要有产品准用证),并且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四)参加我局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而且与我局合作良好,没有起诉我局的情况。第十六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十七条在采购供应过程中如出现供应商以次充好,或者串通有关人员虚报数量,行贿有关人员或者由于资金不到位起诉我单位的任意情形的,该供应商应纳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三年内全局各单位不允许与其合作。第五章采购程序(一)计划第十八条局逐步实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信息化管理。在软件没有正式使用之前,要求物资需用计划的上报方式为书面报表(或传真)。第十九条各事业部应指定计划员,项目中标后七日内,各事业部编制、提供该项目集中采购物资的总需求计划,报办事处。格式按照《物资采购程序》(R14-03)。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在每月20日前向所属事业部提供次月需求计划。格式按照《物资采购程序》(R14-03)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在每周五前向办事处物资采购主管人员提供下周物资需求计划。格式由办事处物资采购负责人制订。第二十二条需求计划应该力求准确。实际情况与提供计划有差异的,应提前三天将变更计划上报所属事业部和办事处。格式由办事处物资采购负责人制订。第二十三条由于项目计划不及时,或者计划错误造成的供货不及时或失误由所在项目负责。并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采购1、招标第二十四条每次招标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