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作者:来源:公安部时间:2007-06-01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二○○七年六月十六日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