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