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党员评定格次标准和组织处置原则一、格次评定标准(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评为不合格党员
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对党失去信心
2、传播消极言论,破坏党内团结,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3、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愿挺身而出的;不敢坚持原则,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已丧失党员条件的
5、不讲社会公德,破坏团结,不赡养或虐待老人,不抚养子女,生活作风败坏的
6、个人主义严重,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违章建筑,乱占耕地,偷电窃水,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的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8、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
9、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聚众赌博,观看、传播淫秽录像、书刊,污染社会风气的
10、破坏投资环境,阻碍经济发展,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的
11、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未交纳党费,或未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民主评议或党内外测评中不合格票合计达到50%以上的
(二)凡不属于不合格党员所列情况的,均为合格党员
二、处置原则1、对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取得党内外的谅解,可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5、在上一年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已受过一次限期改正的处置,本年度又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
6、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