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第一章议事原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院长办公会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先行调研、周密论证、集体议事、会议表决的程序,作出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为:(一)根据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研究制定本院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发展规划、计划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1、研究科研发展长期性的发展规划;2、研究和审定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3、讨论审定以院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4、研究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重大违纪问题确定处理意见;5、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问题。(三)人事、机构变动及干部的任免:1、研究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问题;2、研究审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备配置;3、研究干部人事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学习培训及人员录用等问题;4、研究审定全局性的表彰决定。(四)财务收支计划和大额资金使用:1、研究审定年度收支预算、财务决算;2、讨论审定20万元以上的计划内支出资金,10万元以上计划外支出资金的使用意见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意见。(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1、讨论干部评职进级、工资调整的方案;2、研究审定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3、研究审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六)重要事项处理决定:1、研究制定全局性的规章制度;2、研究讨论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3、讨论重大项目可行性方案及公开招投标方案;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做下列几项工作:(一)提出议题。按照职能分工,各单位和部门提出问题内容,由主管院长初审并提出建议,初步确定重大事项议题。(二)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三)拟订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拟订初步方案。(四)征求意见。拟订方案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对关键问题,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由主管院长审核把关,相关部门形成议题材料。第六条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由办公室汇总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经院长确定后,办公室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准备。(二)沟通酝酿。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材料和论证材料),同时,将议题内容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三)召开会议。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非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先由分管院长或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四)会议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进行。对各项议题应议而有决。表决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需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会后再进行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逐个进行讨论决定。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班子成员临时动议,仓促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