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管理办法XX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省水利厅对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审核)管理,保证审查审批(审核)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109号)以及《XX省水利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XX省水利厅工作规则》(黑水发[2012]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包括流域或区域的战略规划、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类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含扩大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及其补充、修订和修编报告;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1水资源论证、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厅长办公会议要求审查审批(审核)的其他重要技术文件。第三条有审批(审核)职能的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审核)部门’)负责水利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批(审核)工作;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审查单位’)负责水利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技术审查工作。特殊项目,经厅长专题办公会议批准,也可由其他审批(审核)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第1页共4页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XX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实行统一审查、归口审批(审核)、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第五条分管厅领导、总工程师及总规划师负责领导审查审批(审核)工作,协调解决审查审批(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行政管理问题。第六条审查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和XX省发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规程、规范和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的原则,组织技术审查工作,负责从专家库中抽取和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安排审查时间、2审查地点及审查方式,组织现场查勘和审查会议,依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送达审批(审核)部门。第七条审批(审核)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或季度审查审批(审核)计划;依据XX省水利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行政受理审查,向审查单位转发项目报告;依据审查单位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提出审批(审核)建议并起草审批(审核)文件。第三章行政受理审查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或受主管部门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提出审批(审核)申请报告报水利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将报审材料批转审批(审核)部门受理。第九条审批(审核)部门接到办公室转来的申请报告后,按行政许可要求完成行政受理审查。对于不满足任务书要求的各类规划,对不符合水利产业政策、不符合已有规划、材料不齐备、勘测设计资质不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审核)部门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详细说明退回报审材料理由,报厅办公室备查。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履行审查审批(审核)程序。对于具备审查条件的申请报告,审批(审核)部门提出审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有关要求后移送第2页共4页3审查单位,进入技术审查阶段。第四章技术审查第十条技术审查实行总工程师、总规划师领导下的审查单位和评审专家负责制。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或受主管部门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向审查单位报送3套报审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涉密文件报10-16套报审材料)。审查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技术审查工作(不含报告修改时间)。具体工作是:复核报审材料,拟定审查计划,同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委托合同,明确专家评审组成员、审查时间、审查地点及审查方式,经总工程师(或总规划师)同意后,将报审材料送达专家评审组成员,召开项目技术审查会议,提出项目的技术审查意见或修改意见。第十二条为提高技术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审查单位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