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司和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公司负责对下属公司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不安全因素
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与有限公司签署安全服务责任书的合资、合营公司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第五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类
(一)一般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较小,或发生概率较低,风险程度一般的隐患;局部的或孤立的隐患,发现后容易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大,或发生概率较高,风险程度大的隐患;系统的或在公司范围普遍存在的隐患,发现后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第六条各单位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要求;(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缺陷和漏洞;(三)是否按要求对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及危险源进行了有效的辩识、评价和控制;(四)周边单位、外协单位的活动是否可能造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五)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劳动保护设备设施是否存在技术缺陷,或存在未经检测、违规操作、超期或超负荷运转、带故障运行等情况;(六)各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配备及业务素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七)生产作业过程是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