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建住房[2000]108号文【发布日期】2000-05-22【生效日期】2000-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建住房〔2000〕108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担保公司第七条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