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掀开了首都园林绿化的新篇章,是北京市园林绿化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是统筹城乡、建设“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的新起点,是推动园林绿化出精品、上水平的新阶段。《条例》作为北京市绿化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实施,必将极大地推进首都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引导和保障首都园林绿化事业走上更加健康、协调、有序的法制轨道。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现将《条例》全文刊发如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公告第7号《北京市绿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2-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3-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4-偿活动。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5-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