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将安全生产的事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及管理应坚持“足额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厂、项目部及专营公司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中,独立缴纳企1业所得税的生产厂、专营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二)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
5%提取;(四)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
第七条对于非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统一纳入公司安全费用计提范畴,由公司按照其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标准,分别计算全年应提取安全费用总额的下限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