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