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襄樊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局),市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为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襄樊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未达到本办法设置条件和标准的,要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附件:襄樊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襄樊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者联合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非学历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教育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1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