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4(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