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意见(市)为加强我处村庄规划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XX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联合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我处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村民建房是农民的一个主要民生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XX县区的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要求,未来数年间,我处农村将逐步呈梯次式依次得以开发。据此规划要求,一方面,应严格控制村民建房数量,防范建房泛滥;另一方面,因多方原因,在客观上致成部分村民住房紧张困难。目前,各地均出现少数村民私自搭建现象,其中有借机以图拆迁补偿的,但主要是住房困难户的违章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针对各种违章建设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和办事处组织过多次违章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确令住房困难户怨声载道,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只有当从制度上着手,建立健全辖区农村建房管理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规范村民建房秩序。二、准予村民建房审批的原则和类型(一)原则:1、建新房必须拆旧房,原则上只同意在旧房址新建。2、审批面积,新建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不得超过2层,加层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且仅限于加第2层。3、新建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影响村庄整体规划。(二)类型按照“从严控制、适当放开”要求,下列住房困难户可以提出建设申请:1、无房户。2、危房户。对以土木、砖木等已成危房为正房的村民,可以允许拆旧建新或实施危房改造。此外,对于只有一层砖混住第1页共3页房且确已出现裂缝,不便修复而漏雨水的村民,可以按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30㎡标准加盖二层。3、少房户。对于人均住房面积明显少于人均标准的,可以按人均30㎡标准新建或加层补足。4、政策性拆房户。因新农村改造等原因而拆除房屋的,如只拆除附房,不予安排建设;如拆除全部正房,按无房户安排。5、对于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土管部门审批发证,但在划归*管理后冻结建房的,需重新报审。虽符合上述建设条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批:1、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2、无正当理由拖欠国家、集体税费款的;3、本人户口迁出本村的,或户口挂靠在本村,但事实上长期在外地生产生活,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4、本意见实施后,与父母合住在一起时的已婚子女,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以上,而后单独成户,要求新建或加层的。三、建房报批手续(一)建房申请。由建房户向村民小组和理事会提交建房申请(含宅基地申请),经村民讨论、村小组长签字后,再上交村委会,由村民委员会派员核实情况,初步确认建房申请符合村庄规划后交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庄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建房户分别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和《建房用地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办事处和XX县区国土分局。(二)申办《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事处和XX县区国土分局受理建房申请和建房用地申请后,联合组织实地踏勘,对其建房要求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占用非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占用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三)申办《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户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由XX县区国土分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第2页共3页准,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四)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按《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办事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事处依据管委会批准的村庄规划,根据其户型用地规模和户型建筑立面安排要求,选择通用图集或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建房用地四至界线,由建房户按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审查符合其建房所在地村庄建设规划后,核发或报请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