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缴资本制“是福还是祸”
2014-03-11北京律师郑磊认缴资本制:聚宝盆
还是潘多拉魔盒
浅评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引言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第七部分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修正案(“公司法修正案”),热议已久的“认缴资本制”终于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法[2014]7号)(“改革方案”),为公司法修正案确立的认缴资本制指明了实施路径
本次修订无疑降低了公司注册和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我国公民以公司法人为市场主体积极投入商业活动
这么看来,《公司法修正案》确立的“认缴资本制”确实是一尊聚宝盆
但是,一不留神,《公司法修正案》这尊聚宝盆,也可能变成潘多拉魔盒,引来群魔乱舞
没有配套立法保驾护航,“聚宝盆”也可能变身“潘多拉魔盒”《公司法修正案》将执行至今的“实缴资本制”变更为“认缴资本制”,狠狠地松动了一直以“实缴资本”为核心的商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基石
各大金融机构、企业在未来将会面对大量的实缴资本微小甚至没有的潜在借款人或者合作伙伴,恶意地想,这些连实缴资本都没有的借款人或者合作伙伴会不会存在欺诈呢
那么,“如果被骗了,该怎么办呢
”过去多出现于普法节目的台词,恐怕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困扰各大金融机构、企业的高管
究竟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可被确认为无效
有人会问,本人小本经营够不上“损害国家利益”怎么办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