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部门工作移交方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交接方案1一、交接的原则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正常运转,保持业务工作的连续性,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一次交清,逐步衔接”的原则进行交接
全区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不同险种及统筹范围,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及相关资料分别移交各级地税机关
二、移交的对象凡在我区境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作(含普遍推行和试点),全部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三、移交的内容(一)已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1的基本情况汇总统计表、花名册及社会保险登记表(或复印件);(二)各盟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资料;(三)缴费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统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20**年1——11月份的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情况;(上述均要明细表和汇总表)(四)缴费单位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及明细;(五)已办理延期缴纳单位的延期审批协议原件或补缴协议原件;(六)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资料;(七)地税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移交的程序(一)按照现行社保机构征缴管理体制,由各级社保机构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同步移交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的业务,直接移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社保机构移交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在第一个征期内进行确认,在征缴过程中发现与移交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不一致的或个别缴费单位无法找到的,反馈社保机构进行重新确认
2(三)各级社保机构与各级地税机关在移交手续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交
移交的有关资料要分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三方代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