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财政监督检查程序一、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二、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三、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五、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六、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七、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八、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九、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十、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