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解答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与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与2013年5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精神,现将一些主要问题解答如下:——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答:原《条例》自2004年实行至今,对本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极大地维护了供用热各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大发展、大进步,尤其是随着我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城市供热事业得到飞跃式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新困难和新问题,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供热采暖双方主题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导致的供热纠纷、拖欠采暖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近年来在节能减排、《条例》物业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陆续出台了心得法律法规,对供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市供热管理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修订符合当前供热管理实际的新《条例》已势在必行
——新《条例》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答:新《条例》共九章五十九条,较原《条例》新增1章新增8条,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调整和修订
新《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着力于解决供热管理时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环保和法治理念,并为供热体制改革留出空间,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新增、修订的条款共有64处,其中,较重大的修订有34处
主要修订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了对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热力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