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解答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与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与2013年5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精神,现将一些主要问题解答如下:——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答:原《条例》自2004年实行至今,对本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极大地维护了供用热各方的合法权益。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大发展、大进步,尤其是随着我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城市供热事业得到飞跃式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新困难和新问题,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供热采暖双方主题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导致的供热纠纷、拖欠采暖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近年来在节能减排、《条例》物业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陆续出台了心得法律法规,对供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市供热管理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修订符合当前供热管理实际的新《条例》已势在必行。——新《条例》主要做了哪些修订?答:新《条例》共九章五十九条,较原《条例》新增1章新增8条,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调整和修订。新《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着力于解决供热管理时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环保和法治理念,并为供热体制改革留出空间,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新增、修订的条款共有64处,其中,较重大的修订有34处。主要修订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了对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热力管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管理,符合当前我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权限下放的新形势。2、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新建燃煤供热设施。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符合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对首付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3、新增提出了关于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和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的明确要求。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城市供热企业作为能源消耗大户,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随着我市供热体制改革、供热计量改造和节能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全面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工作的条件也日趋成熟:同时随着对供热企业的节能减排、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断提高,也要求供热企业应落实管理创新,不断向内挖潜,有传统的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过度。通过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4、规定了用热项目在规划立项阶段就应先落实供热方式,并明确了供热企业应当参与配套建设的热力设施的验收。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市城乡行政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手续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征求是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和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当有供热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竣工资料项供热企业移交”。将用热项目的供热方式审批工作前置可有效推动清洁能源供热的应用,有利于城市热源配置的合理布局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