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详见附1)
一、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要求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下同)应当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能力和条件
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追溯性要求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2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
应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
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罐式车辆产品准入要求(一)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