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一: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被上诉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广东省××市××镇××号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向上诉人支付货款元
2请求判决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确认被告在XX年1月8日、1月21日、2月3日支付的款项不是预付款,而是偿还给原告XX年11月、12月的煤炭款
”这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因为从XX年7月份开始至XX年3月份止,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供煤,交易详情为XX年7月份元、8月份148886元、9月份150546元、10月份元、11月份元、12月份元,XX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元、3月份元
其中XX年货款共计元,已于XX年8月17日付元、XX年9月19日付148886元、XX年9月28日付51114元、XX年10月17日付99432元、XX年11月21日付150000元,XX年12月21日付元、XX年1月8日付118231元,至此XX年货款共计已付元,已经结清XX年的货款
因此,上诉人XX年1月8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显然不是XX年的货款
即上诉人于XX年1月21日支付的100000元、XX年2月3日支付的80000元、均是XX年的货款
原审法院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货款为人民币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年的交易情况为:XX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元、3月份元,共计XX年货款为元
但是,上诉人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