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
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另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C时的蒸汽压力>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V28C乙AB28CW闪点W45C45CV闪点V60C丙AB60CW闪点W120C闪点>120C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Q・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o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2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3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进油一管、
缓和器(管)尺寸,mm流量ms/h流速m/s尺寸,mm流速m/s管长m10080200410016025051002002505